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活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暂缓执行的意见》已于8月11日经省法院立案庭审判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规范暂缓执行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诉复查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请暂缓执行的,应当提交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