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收音机的等级标准(略)
㈡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㈢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㈠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略)
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