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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劳动者维权行动谈《劳动法》
发表时间:2007-09-2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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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者维权行动谈《劳动法》
      
文/卜平
 
   张华明在去年8月到大连嘉霖木业公司做技术员,从到公司他就被要求加班加点,一个月下来加班时间累计起来有六七十小时。当初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张华明每月薪金1000元,但公司却将这千元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600元、技能津贴400元两部分,在计算员工加班费时,公司是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如此算来,每小时的加班费只有3.48元,即使在双休日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周六周日的加班费,每小时也不足7元。而员工如果平时因事请假,公司则要扣双休日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正常工作每小时收入3.48元,而事假却要被双倍扣发工资。如此不合理的待遇,让张华明有些无法忍受,在今年4月初,张华明拒绝加班工作。当月18日,公司以张华明旷工为由,向其下发了辞退通知。
 
   在律师无偿为张华明提供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张华明向大连高新园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嘉霖木业公司支付其劳动合同期应得的工资,并做出相应的补偿。经过三次开庭,仲裁委做出《仲裁决议书》,对张华明的仲裁请求给予了支持。而嘉霖木业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去年8月1日起,大连市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00元,根据大连市的消费水平,这样的工资收入依然很低。这就是说,企业以最低的工资标准不见得就能聘用到适合的员工。目前从大连的实际情况是,千元左右的薪金已经算是比较低的工资水平,但某些私营业主和国家、集体企业承包者,却变换的花样克扣员工的工资。他们要么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占用本该属于员工的合法休息日,却不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给加班费,也是照平时的工资报酬给付。要么就是缩减员工应有的福利待遇,把本该由企业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强加在员工身上。像嘉霖木业公司,把千元工资分成基本工资、技能津贴两部分,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戏”,在他们看来,600元的基本工资并没有违反大连市对最低工资标准所做出的规定,按照600元计算出每小时工作报酬支付员工的加班费是顺理成章的。
 
   国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明确规定的,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即使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用人单位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些都属于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对于张华明来说,1000元的工资是他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得的酬金,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企业让员工加班,我们不说企业工会的问题,起码要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加班还是不加班,这是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加班,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嘉霖木业公司的行为完全违反国家《劳动法》,即使是对劳动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也是必然的。就张华明个案来说,简单明了的问题仍然还纠缠不清,而现实社会更多的企业侵权行为在无奈的社会环境下被简单化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已过不惑的下岗职工老刘,经朋友介绍要去一家私企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对他还是蛮有诱惑力的,而当老刘第一天去了这家公司却退却了。这家企业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从早7点至晚5点,中午吃饭、休息1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晚上5点以后加班另外计算工资,每小时6.5元。每年只有法定的7天节日休息,所有保险由企业代缴,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并且企业不负责提供劳保护具、往返交通费用。说简单点,如果按照正常早7点到5点,全月不休息工作,老刘除了得到1500元工资外,其他与企业一概无关。按一个月30天计算,早7晚5每天就多工作1小时,一个月是30小时。每月正常的9天休息日有72小时,不算额外加班时间,这一个月就多工作了102小时,接近13天的正常工作日。老刘从家到单位乘坐公交车,不算需要多少时间,仅往返公交车票每天需要6元,一个月就得180元。再有老刘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每月400多元,本该由企业缴纳的200多元得转嫁的老刘身上,每月的1500工资就少了400元,实际收入就有1100元了。而这1100元等于正常工作1个半多月收入,实际上每月的工资不过700多元,那样繁重的体力劳动,却仅有如此的待遇,实在是无法接受。
 
   而像老刘这样的情况在今天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企业的行为明摆着与国家《劳动法》相背离,劳动者们却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的失衡,也就形成了“周瑜打黄盖”的局面,许多的不合理在这样的形势下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问题了。特别对那些每月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仅凭体力吃饭的劳动者更没有资本与企业谈条件了。对于劳动者来说,找个工作不容易,这家企业这样,没准另外一家还不如这家。而企业则是抱着:就这样的条件,你不愿意干有的是人干。民不举,官不究,企业的违法行为就被简单化了。
 
   现实问题是,私有经济的兴起,这样的问题也就难以避免,但这与国家倡导创建人人平等和谐社会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加剧了社会不平等现象的蔓延。因此加强劳动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强化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不能再让劳动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成为一些企业违法的保护伞。劳动者们也应该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并加以保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挺身而出,发挥群体优势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主要的是,国家要健全《劳动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惩罚要让违法企业感觉到剜心刻骨的滋味,别做不痛不痒的表面文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维护,老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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